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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甘肃无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4月28日甘肃无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现将4月27日20时至4月28日20时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公布如下:   本地疫情:   截至4月28日20时,我省已连续388天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连续396天无疑似病例,连续370天无无症状感染者。   境外输入疫情:   3月20日俄罗斯-兰州CA910航班118名入境人员中,已累计解除集中隔离116人。目前,该航班尚有1人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隔离治疗;有1人在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述所有入境人员均在闭环管理中。   截至4月28日20时,甘肃省累计报告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1例,累计治愈出院100例,目前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1例。

魅力巾帼,坚持坚守,致敬最美的你!

魅力巾帼,坚持坚守,致敬最美的你!   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章雄代表委党组慰问坚持坚守在市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女同胞,向大家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慰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卫生健康行业医务女性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顽强拼搏、忠诚履职,为守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夺取疫情防控阶段性胜利作出重要贡献。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城市焕发勃勃生机,疫情防控工作迎来新阶段,章雄书记慰问鼓励大家坚定必胜信念,始终保持昂扬斗志,慎终如始坚持坚守,毫不松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筑牢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最坚固的防线积极贡献“她”力量。             

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发布

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发布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2022—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力争实现试点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及时获得疼痛诊疗服务。   《方案》明确了试点医院的基本条件:二级以上医院;具备麻醉科或疼痛科;具备开展疼痛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良好的疼痛综合管理工作基础;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方案》指出,医务人员对患者原发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同时,应当提高疼痛管理意识,重视患者疼痛主诉,全面评估患者疼痛病情,规范开展疼痛诊疗。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治疗中的作用。   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同时发布,主要包括:有覆盖诊疗全过程的疼痛评估、处置等综合管理制度和流程;无痛胃肠镜例次数占胃肠镜总例次数比例,以及无痛胃肠镜预约后平均等待时间(天);无痛纤维支气管镜例次数占纤维支气管镜总例次数比例,以及无痛纤维支气管镜预约后平均等待时间(天);椎管内分娩镇痛率;术后急性疼痛患者诊疗满意度;癌痛患者诊疗满意度;其他急性和慢性疼痛患者诊疗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zwyw/20230106/393328.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省第三人民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公示

关于省第三人民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管理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现将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所属省第三人民医院等事业单位2020年度法人年度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至7月24日,公示期2个月。   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如有异议,可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931-4818116。      2020年度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法人年度报告书.pdf      2020年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人年度报告书.pdf      2020年度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法人年度报告书.pdf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2019年12月份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19年12月份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19年12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1种13512例,死亡11例。其中乙类传染病13种4988例,死亡11例;丙类传染病8种8524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猩红热、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1.28%;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10%。   本月气温明显降低,以流行性感冒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发病明显上升,各地要密切关注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暴发疫情的发现、处置和应急储备工作。   2019年12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13512   11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4988   11   鼠 疫   0   0   霍 乱   0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54   9   病毒性肝炎*   2130   0   甲型肝炎   47   0   乙型肝炎   1326   0   丙型肝炎   724   0    丁型肝炎   0   0   戊型肝炎   18   0   未分型   15   0   脊髓灰质炎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麻 疹   2   0   流行性出血热   89   1   狂 犬 病   0   0   流行性乙型脑炎   0   0   登革热   0   0   皮肤炭疽   4   0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49   0   肺结核   1345   1   伤寒和副伤寒   1   0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0   0   百 日 咳   24   0   白 喉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猩 红 热   213   0   布鲁氏菌病   198   0   淋 病   112   0   梅 毒   667   0   钩端螺旋体病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0   0   人感染H7N9禽流感   0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8524   0   流行性感冒   2491   0   流行性腮腺炎   2455   0   风疹   379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41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0   0   黑热病   1   0   包虫病   35   0   丝虫病   0   0   其它感染性腹泻病   2530   0   手足口病   592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2020年1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0年1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0年11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4种8600例,死亡8例。其中,乙类传染病15种4467例,死亡8例;丙类传染病9种4133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布病、痢疾,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4.22%。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03%。   本月共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5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   随着气温继续降低,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病已陆续进入流行季。各地应密切关注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切实做好新冠肺炎、流行性感冒等疫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同时,冬季为出血热高发季节,甘南、定西、平凉、天水等出血热疫区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大力开展防鼠灭鼠活动,普及宣传教育,严防疫情暴发。   2020年1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8600   8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4467   8   鼠 疫   0   0   霍 乱   0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49   6   病毒性肝炎*   1706   0   甲型肝炎   29   0   乙型肝炎   1112   0   丙型肝炎   558   0   丁型肝炎   0   0   戊型肝炎   7   0   未分型肝炎   0   0   脊髓灰质炎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麻 疹   4   0   流行性出血热   41   0   狂 犬 病   0   0   流行性乙型脑炎   0   0   登革热   0   0   皮肤炭疽   2   0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35   0   肺结核   1258   2   伤寒和副伤寒   3   0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0   0   百 日 咳   5   0   白 喉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猩 红 热   74   0   布鲁氏菌病   404   0   淋 病   73   0   梅 毒   706   0   钩端螺旋体病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2   0   人感染H7N9禽流感   0   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5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4133   0   流行性感冒   793   0   流行性腮腺炎   483   0   风疹   6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62   0   麻风病   5   0   斑疹伤寒   0   0   黑热病   2   0   包虫病   27   0   丝虫病   0   0   其它感染性腹泻病   1824   0   手足口病   931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关于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公示

关于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安排,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医院管理中心,按照《甘肃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进行了全面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委务会议研究,拟确定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拟确定兰州市第五医院、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永登县人民医院、古浪县人民医院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3日至2月8日。   联系电话:医政医管处0931-4818089   驻委纪检监察组0931-4818122   电子邮箱:gswjwyzc@gansu.gov.cn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邢程到和龙市部分医疗机构开展暗访调研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邢程到和龙市部分医疗机构开展暗访调研         8月20日,省卫生健康委主任邢程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到和龙市人民医院、和龙市中医院开展暗访调研。   邢程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工作落实情况。   邢程强调,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各项诊疗工作安全有序进行;要进一步加强清廉医院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务人员廉洁从业水平,防范和杜绝群众身边卫生健康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咸铸洺 供稿)   初审:唐国华   复审:邓立权   终审:柴 华 原文链接:http://wsjkw.jl.gov.cn/xwzx/xwzx/202408/t20240820_8947911.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6155.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定考办”)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委托省医师协会具体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省级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省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条 考核机构需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师定考系统”)中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定考办,由辖区内市级定考办汇总后上报省定考办备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内考核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承担所在定考办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各级定考办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性。   第十三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书面通知申报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完成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还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七条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完成,业务水平测评使用医师定考系统随机生成试卷,测评方式为“互联网+”模式。省定考办明确各地考核时间区间,由各地安排辖区内医师在规定时间区间内,通过手机APP进行考核。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九条 医师如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定考办负责对各市州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考核机构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率超过抽查总数的50%,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所有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一)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具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并且无医师不良执业积分的;   (二)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医师不良执业积分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原机构返聘,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补考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三季度。医师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     (二)完成健康扶贫、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四)其他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     (二)发生医疗事故;   (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或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构应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定考办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并向考核机构申请,应在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医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同医师定考系统对接,实行联网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保证医师定考信息来源于“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考核结果反馈至“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市级定考办对辖区内医师的考核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汇总结果、考核总结和“合格”防伪标贴申领书集中上报至省定考办备案。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改正不到位的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医师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各级定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并复核。   第四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该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有效;变更执业地点到我省执业的医师,应当重新进行考核,每年分两次统一安排考核,考核时间为第二季度的最后一周和第四季度的最后一周。   第四十一条 申请多机构备案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主要执业机构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   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在榕省属... 更多资讯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 释疑 |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阅片费”“互... 2024年度职工医保“封顶线”调高至63...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结膜松弛矫正术...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 《关于做好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服务... 友情链接 政府网 人大网 政协网 监察委员会 检察院 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中医药管理局 健康产业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健康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宝珍品中医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健康资讯网 jkzi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21927号-115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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